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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考试作弊入刑,你还会准备作弊吗?

时间:2012-03-10 23:39来源: 作者:熙缘斋物语 点击:
对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可以效仿香港甚至美国经验。2月27日,3名内地男子在香港使用假身份证明文件代人参加托福考试,被判实时入狱10个月。裁判官斥3被告明知故犯,令国际认可的考试评估制度受损,行为可耻。2002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

  受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委托,在内蒙古师范大学举行了2012年区外院校美术类考试。然而,考试中却发生了严重的替考事件。当日上午,在素描考试时,监考老师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4名考生的证件与报名底单不符。经核实,他们4人持假二代居民身份证、假联考证和假准考证,代替考生考试。随后,内蒙古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老师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大学西路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学校,将6名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审查。经查,6名嫌疑人中有4名为替考“枪手”,1人涉嫌购买假身份证、假准考证、假联考证,另1人为考生家长介绍“枪手”作弊,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办案此案的民警浩斯巴特尔告诉记者,在这6人中,其中一人是包头某培训机构的老师,他负责联系替考的学生。由被替考的学生先向这个培训机构支付3000元考试费用,一旦考试成功,再支付余下的3000元,替考费用共计6000元。此次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在素描考试中作弊的6人行政拘留和警告处分。替考是作弊的一种形式,法律上没有对替考作出明文规定,所以,对这几个替考学生的处罚,公安机关只能按照“伪造使用假证”来处理。业内人士认为,“枪手”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道德规制和一般性行政规章涉及的范畴,用刑法规范“枪手”、打击“替考”已势在必行(2012年3月9日中国青年报)。
  
  熙缘斋物语点评:考场作弊,自古有之。而在我国当今社会,考试舞弊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考试舞弊的泛滥不仅严重冲击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更是对社会公信力以及公平、正义理念的破坏和亵渎。考试作弊,该当何罪?对于屡禁不止的作弊行为,惩戒不足是重要诱因。现有的作弊处罚措施过轻,至多就是取消成绩,或者是几年内禁止考试,其他方面还很无力,惩戒明显不足。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考试上动用的人力、物力是世界上最多的,但仍不能杜绝作弊现象,这说明考试作弊已成为“社会问题”。因此,有人提议作弊应该入刑以增加有关犯罪成本,这个提议一经提出则争议不断。
  
  作弊入刑应区别对待,不宜一律入刑。能否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关键要看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只有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刑法才能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目前考试作弊行为形式多样,社会危害程度不一,因此不宜将所有作弊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考试中的作弊、徇私舞弊等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考生相互抄袭等作弊行为;第二类是考试监管方帮助传递答案、举办方泄密等徇私舞弊行为;第三类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枪手”和“掮客”,即替考者或组织作弊者。
  
  对于第一类考生的作弊行为,通过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不必纳入刑法处理范畴,而且刑法威慑力未必超过行政法,刑法主要是剥夺人的自由,而运用行政法则能剥夺人上进的机会,这样的影响力可能更大,比如“拘役半个月就未必比终身禁考的处罚更重”。对于第二类行为,或可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考试期间试题属于国家秘密,将试题传出进而作弊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惩处;考试监管方、举办法在招生考试中帮助学生作弊的,属于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第三类我们可以称之为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这实质上是一种更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所谓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其实是一种涉及国家秘密的交易性犯罪,就作弊组织而言,其主要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通过有偿泄露国家秘密而牟利;就考生和家长而言,主要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有偿使用。所以,可以将成立作弊组织的行为,将销售和购买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视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预备行为;将收买试题、制定答案、购买试题答案视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实行行为;将传递试题答案的行为视为买卖国家秘密行为必要组成部分;将联系学生或者家长的行为视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居间行为。所以应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整体定性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同犯罪。
  
  对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可以效仿香港甚至美国经验。2月27日,3名内地男子在香港使用假身份证明文件代人参加托福考试,被判实时入狱10个月。裁判官斥3被告明知故犯,令国际认可的考试评估制度受损,行为可耻。2002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所有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美国纽约检方2011年曾拘留13名学生,指控他们2008年至2011年间参加相当于高等院校入学考试的学习能力测试(SAT)时雇人替考或充当“枪手”。加上9月拘留的7名学生,检方指控的纽约高考作弊案嫌疑人升至20人。
  
  考试作弊,古已有之,作弊手段、工具再怎么现代高科技化,也不过是“形而下者谓之器”,遏止考试作弊的关键,最终还在于“形而上者谓之道”,端正作风,严格监考,对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依照规定严肃处理,绝不手软。摒弃个人利益或地方利益,避免关照特殊考生、出卖文凭、或者片面追求“达标率”、“升学率”,而放任甚至纵容考生作弊,让考生心存侥幸。对于考试中的泄密行为和徇私舞弊行为应严格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对于组织考试作弊并从中牟利行为,则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切断组织考试作弊中的利益链条,确定入刑标准,构成犯罪的,坚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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