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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好人,当名好官──读《历史的镜子》有感

时间:2009-10-05 17:0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筱植 点击:
腐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我国历史上最大的贪官和珅,历任仪仗队总管、御前侍卫、户部侍郎、军机大臣、御前大臣、兵部尚书、吏部尚书和协办大学士等职,最后相当于做了清朝的宰相,其在被抄家时,被抄出的家产总和折合成白银有8亿

  腐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我国历史上最大的贪官和珅,历任仪仗队总管、御前侍卫、户部侍郎、军机大臣、御前大臣、兵部尚书、吏部尚书和协办大学士等职,最后相当于做了清朝的宰相,其在被抄家时,被抄出的家产总和折合成白银有8亿两之多,比清政府当时10年财政收入的总和还要多,相当于甲午战争后我国按照《马关条约》赔偿给日本军费的4倍。腐败对国家和公共权力危害严重,不可以不清醒认识。
 

  首先,腐败玷污了公共职位的纯洁性。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传统,公共权力均来源于国家对内对外的总代表——国家元首天子(或皇帝、总统、国家主席),相应地各公务员的工资也应由国家统一负担。腐败使公共职位不再纯洁,公务员可以凭借其掌握的权力另外开辟新的收入渠道。东晋陶潜月工资仅有“五斗米”,当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公务员的工资不会涨得太快,到了明、清时期估计也变化不大。想想和珅之流被查抄时的财产竟数以“亿”计,没有正式工资之外的收入怎么可能?!
 

  其次,腐败扰乱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为了更好的谋取私利,历史上的很多贪官往往结成党派,一方面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排除异己、陷害忠良。典型的例子之一就是明朝的严嵩。他与其子严世蕃联同朱希忠、陆炳、高耀和鄢懋卿等形成党派,牢牢控制着当时的整个朝政。与此同时,他们还极力打击报复反对派,如一个叫王宗茂的大臣因弹劾严嵩,后被严氏一党以“诬诋大臣”的罪名陷害,遭到贬谪。
 

  最后,腐败导致卖官鬻爵。以权谋私还是公务员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结党营私也只是一部分公务员的集体行为,而当公共职位都可以明码标价进行买卖的时候,可以说整个公共部门都已经出现系统性的问题了。清朝的和珅、明朝的严嵩都已经提过了,更早的时候还有北宋的蔡京。在大批金钱财宝、珍稀美物,乃至童仆美女都送上门来之后,他仅凭弟弟蔡卞的话,就直接在接待室把来人的职位和工作地点写在纸上决定了。
作为公务员队伍中最普通的一位,我主要负责内勤工作,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很少,贪污贿赂的事与我距离较远,但这并不妨碍我时刻谨记腐败的教训,时刻牢记要“廉政”、“勤政”。
 

  历史上“廉政”、“勤政”的典型,通常会有鼓励农业生产、兴修堤防水利、救济灾民、重教办学和整肃吏治方面的事迹。如北宋的范仲淹,主持修建150多千米长的捍海大堤“范公堤”;提出“庆历新政”改革;指挥抗击西夏入侵……元朝卜天璋,果断开仓向黄河水患中的灾民发放粮食;明朝况钟的严肃吏治,清理冤狱……他们的作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恪尽职守,励精图治,造福人民。
 

  恪尽职守,励精图治,造福人民,这在我党的优秀干部身上也有着充分的体现。焦裕禄当年在兰考县开展大规模的追洪水、查风口、探流沙的调查研究工作,找出开河挖沟,植树造林,发展当地花生、泡桐、大枣“三宝”,锁住风沙,制服洪水的好办法,制订了改造兰考大自然的蓝图和规划,初步解决了困扰兰考县的“三害”问题,并使全县的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孔繁森等根据阿里地区畜产品、矿产品、旅游、边贸、政策和人口六大优势,把当地划分为东部畜产品、中部多产业和西部外向型3个开发区,制订了符合阿里实际情况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全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吴仁宝等,在当年全国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坚持实事求是,没有分田到户,而是把全华西村500多亩良田交给30名种植能手承包,其余绝大多数劳动力转移到工业上去,终于创造了“中国第一村”的奇迹。
 

  恪尽职守,励精图治,造福人民,最起码是要在本职岗位上“不出事”。如北宋李师中,身为广西提点刑狱,本是国家司法审判的监督人员,然而,其事迹多不在本职工作上,所谓“政绩突出”,却是在修复灵渠、鼓励农垦、奏罢马军、安定南疆等职责之外的军政事务方面的成绩。
 

  可见,恪尽职守,励精图治,造福人民,这既是公务员“廉政”、“勤政”的“低标准”,同时也是“高要求”。如果没有特别的机遇,绝大多数公务员将在各自的事务性工作岗位上,终其一生,那么,只要他忠于职守,完成人民、国家和上级交办的任务,他就是“廉政”、“勤政”的典型;如果有幸为机遇眷顾,又有平时的知识、经验储备和能力锻炼作基础,即使要像当年范仲淹一样戍边,则御敌于国门之外;入阁,则革除积弊,推行新政;巡守地方,则发展生产,兴办学校,造福一方百姓,却也未尝不可。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考察历史上公务员们的行政,对当前的行政工作未始没有启发。
 

  前面提到的卜天璋开仓放粮的事,当时卜天璋任饶州路总管,属县饥荒告急,应对的措施是开仓放粮毋庸置疑,但是在程序上是履行手续还是擅自处置却形成了2种不同意见。最后卜天璋说:“民众饥饿到如此地步,必须等到上司批准后再行救济,民众将要饿死了。没有向上司报告的过失,其责任由我一人承担,不用连累诸君。”力排僚佐顾虑,毅然开仓放粮。类似的事件,在清朝张伯行、郑燮以及其他场合也有发生。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处理规范性规定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
 

  在数百年前,我国的中华法系正在作解体前的最后挣扎,当时的人们还没有程序和程序正义的观念,不知道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应当以程序正义优先。所以在处理类似紧急情况下开仓放粮的问题即有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时,往往倾向于不履行规定程序而追求“实体正义”,如同卜天璋、张伯行与郑燮等一般擅自开仓放粮。而现在,世易时移,西方的现代法治思想已经进入我国,程序优先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不经过正当程序的“实体正义”是应受怀疑的“实体正义”的认识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卜天璋、张伯行和郑燮当时的“善举”放到今天,必将受到有关机关、有关部门的问责和追究!
更进一步地,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确实略显僵化。可是从卜天璋到张伯行、郑燮的四百年间竟没有人把这当作一个问题提出来研究解决,这本身不就是个问题吗?当前税务机关也面临一个预防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课题,这一课题已有人开始研究。从研究的成果来看,包括不到规章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内的税法规定得不科学、不合理、操作性不强等是其中一个近乎根本性的原因。可见,制定规范的工作或说立法工作要加强,是从古到今都存在的问题。解决之道,只在加强立法工作而已!
 

  不言而喻,卜天璋、张伯行、郑燮,以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都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主要职责是保证法律的实施即执法。然而依我的浅见,他们在立法方面同样可以有所作为。如卜天璋在第一次断然开仓放粮之后就应该想到要完善国家关于粮仓管理的法律制度。即使他无权修改相关法律,也应该把相应的立法意见整理出来,提交给有关立法部门直至当时的皇帝元世祖忽必烈,供其立法时据以参考。而当前税务机关在应对税收执法风险时也一样,面对税法本身的问题,只能参与到税收立法活动中去。至于参与的形式,对绝大多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由于没有立法权,总结日常工作中的执法经验、教训,向有立法权的部门和人员报告就是一条较为可行的途径。
 

  对于公务员,没有法律可以说就是没有权力和职责,也就谈不上恪尽职守、忠于职守的问题。因此,要想真正如前所说做到恪尽职守,励精图治,造福人民,公务员参与立法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希望所有税务同志都来做好人,做好公务员。大家恪尽职守,造福人民!有志者,更要结成同志,参与税收立法,为从根本上解决税收执法风险问题做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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