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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钱钟书信件可以拍卖但不应展示

时间:2013-05-30 19:12 来源: 作者:张伟君 点击:
1.拍卖书信手稿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 书信中的文字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书信手稿如果具有艺术上的独创性,又可以成为美术作品。 拍卖书信手稿属于将作品载体投入流通领域,属于发行作品的行为,受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 如果书信手稿

  1.拍卖书信手稿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

  书信中的文字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书信手稿如果具有艺术上的独创性,又可以成为美术作品。

  拍卖书信手稿属于将作品载体投入流通领域,属于发行作品的行为,受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

  如果书信手稿以及文字内容从未公开过,在拍卖过程中存在公开展示行为,导致其公开发表的话,还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首次公开自己作品的权利)。

  2.书信手稿的拍卖是不是带来了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那么,对于写给别人的书信,收信人是不是一定依法所有并且可以处分呢?还是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分哪些情况?

  书信手稿无论是作为文字作品还是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写信人。

  但是写信人将信件寄送给收信人后,应该包含了将该书信手稿的物权转移给收信人的意思,收信人应该可以将该书信手稿转让给私人圈持有——如收信人的亲友(因为这不涉及公开发行)。

  但是,写信人是否可以禁止收信人将书信手稿转让给任意不相关的第三人(比如公开拍卖等转让方式)——因为这是一个发行行为,则涉及发行权是否用尽的问题。

  我认为,写信人一旦将信件投寄给对方或者作者一旦同意将手稿赠与他人,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对该信件或者手稿的所有权,如果写信人没有明确限制,就无法再控制该物的流转,因此原则上也应该允许手稿(物)的拍卖。

  3.如果拍卖此前没有发表过的书信,拍卖行为会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有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所以原件所有人可以授权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公开展示书信手稿。

  我认为,如果拍卖过程中因公开展示书信手稿而导致书信内容公开,也会侵犯发表权。

  因为即使把书信手稿看做一个美术作品,并不能否定该书信还同时是一个文字作品。

  就算手稿所有人有权公开展示手稿(美术作品),但法律并不允许其公开展示(发表)该文字作品——因为私信的写信人显然只允许收信人个人知道信件的文字内容,而不是要收信人将它公开。

  擅自公开私信手稿的内容,显然会侵犯写信人享有的文字作品的发表权。

  4.拍卖书信如何处理物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关系?

  任何人行使自己的物权的时候都不可以侵犯他人享有的作品发表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5.在实际拍卖中,应如何规避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

  拍卖公司在拍卖私信手稿等物品时,应该注意到该手稿是否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如果是,就应该避免在拍卖过程中对私信内容的公开展示或公开宣传,否则,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以及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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