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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再涉通奸案发人深省

时间:2014-12-08 17:17 来源: 作者:雨默 点击:
近日,媒体从陵水黎族自治县相关部门获悉,针对此事,该县教科局12月6日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本号中学校长汪某上班期间与女下属到酒店开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局党委对当事人汪某做出停职决定,配合纪委调查。此外,陵水县纪委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

近日,一名男子向陵水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陵水某中学校长汪某,在11月7日上班时间带女下属黄某某到陵水最豪华的酒店开房,两人在房内相处了数小时。举报人表示,黄某某是自己的妻子,汪某也有家室。(新华网 12月7日)

近日,媒体从陵水黎族自治县相关部门获悉,针对此事,该县教科局12月6日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本号中学校长汪某上班期间与女下属到酒店开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局党委对当事人汪某做出停职决定,配合纪委调查。此外,陵水县纪委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短短8个字却深刻地揭示了教育对于国家发展、对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教育是一项良心工程,这项工程的“含金量”是否高,直接关系着孩子的明天、民族的未来,那么教育工作者就理应是品行最正、作风最硬的人,正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所以,高校校长的通奸事件更是让人大跌眼镜,试问,其身不正者,又何来教书育人?

今年6月,在中纪委的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网上也一时成为热词。7月以来,中纪委网站共通报了8名副厅以上落马贪官,其中,6个男性官员均有“与他人通奸”的情节。

“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虽然,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他人通奸,实属道德败坏之举。在封建社会,通奸是受千夫所指的,所以官员“通奸”的行为应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抨击。

从因“艳照”事件而名声大躁的雷政富,有“不雅癖好”而落马的李森林,到包养“一打多”情妇的刘志军等事件,公众就足以看出,那些违背伦理、频入“花丛”的官员,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因为无论是党纪国法,还是有关约束干部行为的规章制度,都是绝对不容许这些荒唐和不雅事件发生的。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祛除官员的不良病根,整治官员的道德败坏问题,首先要不断加强官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特别重点加强对党性修养和理想信念的教育,打好预防针、穿好防弹衣;要对涉及“权色利”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其次要让充分树立“红线”意识,时刻绷紧雷区之弦,不能碰的坚决不碰,不能踩的坚决不踩。再次是对于那些“耳朵背”、“反应慢”、“不听话”的官员,凡顶风作案的、造成影响的,发现一起重处一起,坚决不手软、绝对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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