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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玉吉:文学创作与名人名誉权

时间:2011-04-10 00:59来源:半壁江 网 作者:正义网 点击:
中国的法律在名誉权保护方面并没有对名人的名誉权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 名人 这一称呼似乎太缺乏学理性,不够严谨,如果用科学性强的术语来表达应当称做 公众人物 ,可是,实际上在中国法律中,公众人物这一术语的法律涵义尚未建立起来。为了指称方便,我也

  中国的法律在名誉权保护方面并没有对名人的名誉权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名人这一称呼似乎太缺乏学理性,不够严谨,如果用科学性强的术语来表达应当称做公众人物,可是,实际上在中国法律中,公众人物这一术语的法律涵义尚未建立起来。为了指称方便,我也尊重大众的语言习惯,仍然适用这一在法学人士看来是十分不严谨、不科学的术语名人

  

  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与这种蓬勃发展的态势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影视文学的创作严重滞后,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影视剧的创作。为了用最经济的方式写出最有上座率和收视率的影视剧本,编剧们就将目光盯上了各类名人。

  

  文学创作(包括影视)常常要写名人,因为名人的生活经历历来就是文学创作的富矿,名人的经历有故事性,有可读性,当然也有码洋或票房的号召力。但是随着影视中再现名人的生活和经历的作品多起来,有关名人名誉权的官司也多了起来:

  

  《人间四月天》热播时,林徽因的儿子梁从诫指责该电视剧多处失实,梁尤其指出《人间四月天》这首诗是母亲在自己出生后写给自己的抒情诗,而非写给徐志摩的情诗。

  

  电视剧《林海雪原》播出后,杨子荣的养子杨克武向出品方发出律师函,指出电视剧以真人真名随意虚构情节,说杨子荣是因为救初恋情人的儿子而牺牲的,实际上杨子荣是在追匪战斗中牺牲的,该剧涉及杨子荣个人隐私和道德品质,于是以侵犯杨子荣的名誉权为由,将总政话剧团告上法庭。

  

  霍元甲的孙子起诉电影《霍元甲》出品方,认为该剧大量地虚构情节,给他们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片中出现霍元甲的母亲与女儿被杀场面,极易使人误认为霍家遭灭门之灾。

  

  张大千亲生女儿张心庆认为电视剧《张大千》严重扭曲了先父形象,剧中有许多床头戏,把张大千写成了荒淫无耻的人,严重损害了其父形象。因此曾表示要运用法律手段捍卫家族尊严。

  

  名人题材影视剧纠纷不断,其中大都是因为编剧或导演在人物的艺术处理上引起名人后代的不满。但是综观以上的这些纠纷,编剧或导演在重要而具体的历史史实上并无出入,往往引起纠纷的是一些在史实基础上的艺术加工。艺术作品是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的,如果在源于生活方面没有太大的问题,而总是纠缠于高于生活的艺术加工部分,那就会将艺术创作的手脚给束缚住。以电视剧《张大千》为例,张心庆说:“整部电视剧没有写张大千的艺术人生、绘画上的卓越成就,而是将"张大千与七个女人作为主线",严重扭曲了先父形象。针对这种指责,《张大千》的总制片人吴瑞金则表示,他们的作品是在正面歌颂张大千,绝对不会乱拍,所有重要事件都有史料根据。当然制片方也表示,张大千的感情戏肯定不是这部电视剧的重点,但张大千的人生是多姿多彩的,所以不能不涉及这些女子,他们描写的与张大千前后结婚的四个太太、还有他到了上海后遇到的红颜知己李秋君等六七名女子,都有生活依据。

  

  针对张大千后人指出的床戏问题,如果确实有过分之处,属于色情级,那这部电视剧在送审阶段就会被了,因为广电总局2000年颁布实施的《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而且在这个《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电视剧禁载内容中又明确禁止诽谤、侮辱他人宣扬淫秽等内容。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影视剧进行分级,因此,审核也相对比较严,如果真有淫秽色情内容,那是肯定无法通过审查的。可想而知,这部电视剧的拍摄者可能是想到张大千与那么多女人有情感纠葛,反映床笫之事是再正常不过的。而且,此片通过了广电总局的审查,可想而知表演也还算含蓄。只不过作为后人,有些接受不了,但这却不能迁怒于艺术创作。

  

  电视剧是艺术创作,不是纪实性的传记片。这一点每个观众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是艺术作品,就一定要有创作的空间。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电影中反映年轻人恋爱,连手都不能拉,仿佛一拉手就有了淫秽色情的味道。在这样的背景下1980年的电影《庐山恋》中,一对青年恋人情之所至的一个在今天看来极为平常行为,竟然使这部电影获得了中国第一部吻戏的称号。1988年珠江电影制片厂拍摄的电影《寡妇村》,因其中出现了露脐装和想男人的主题,放映时打出了儿童不宜的告示,以致引起了全国轰动。可今天再看这部电影,谁还觉得前卫?不能一看有床戏就认为剧中人是荒淫无耻的。在艺术创作中,有时表现的是情,有时表现的是爱,有时又是对人性、对欲望的直观反映,是艺术表现的必要手法,不能一概排除,否则也就没有艺术了。

  

  观众也好,读者也罢,都应当怀着一颗宽容之心对待艺术创作,给艺术创作以一定的表现空间。当然这个空间限度很难界定。表现在什么程度是限度?失实到哪种程度才能判定为侵权?这当然难以界定,有时单凭注明一句本片纯属虚构是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的。影视艺术创作只要依照史实,忠于史实,而且在观众眼里并没有降低对于主人公的评价,只要大节不变,细节就没必要局限了。但如果剧中杜撰的内容,不但有悖史实,而且严重地诋毁名人的形象,那么名人及其后人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名誉权。因此,名人和名人的后人们以及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们都需要懂点艺术,懂点艺术创作的规律,宽容艺术,也就是善待艺术。

  

  做名人,在名誉权方面要比普通人多付出些代价;做名人的后人,在这方面也得宽容一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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