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30种问责情形,今后全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将以此为“镜子”,条条对照,不履职、违法履职和怠于履职“慢作为”,都要追究行政责任。 该《办法》明确:全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通常所指的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包括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将整个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畴,部分在编和临聘,任何人都没有例外,“不履职”将追责,净化政治生态环境。 至各项规定出台后,对干部的管理越来越规范、要求越来越严,个别干部为了不触犯规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在工作上存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工作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存在不履职、违法履职和怠于履职“慢作为”现象,个别地方、个别干部“不履职”现象还很突出。湖北省出台的《办法》无疑是给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职”行为戴上了“紧箍咒”。值得学习和借鉴。但笔者认为:制度出台了,完善了。重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力上,只有真正发挥制度的执行力,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办法》执行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真正净化政治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