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及《分工方案》,提升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作出处罚,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2003年,大规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轰轰烈烈地在全国各地展开,服务内容涵盖中小学教育教学、乡村卫生、农技、扶贫以及当地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各方面,为西部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5.12”汶川大地震,大量的志愿者出现在险情频现的救灾现场,置个人安危于不顾,他们所彰显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精神文化价值深深震撼了国人;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4万支志愿队伍、10万名赛会志愿者、40万名城市志愿者为北京赢得了世界的尊敬……各式各样的志愿服务正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志愿服务精神这束夺目之光使精神文明和社会道德力量传递得更加久远。 志愿服务也备受社会关注、企事业单位重视,越来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正因如此,有些人为了一己私欲肆意造假,蔑视志愿服务的崇高,然而,越是正义的力量越容不得半点虚假。《指导意见》的出台,就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证明内容、证明格式、工作流程等工作都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力求确保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能够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这无疑给造假者当头一击,警示其势必为虚情假意买单,而给志愿者伸出援手,为其真情实意提供政策保障,还志愿服务事业一抹纯净,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志愿服务不仅需要法治化,更需要道德化。真正的志愿者不是为了一纸“证明”,而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自我价值、人文精神。我们呼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能以公民自我道德意识为主导在社会上广泛流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