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罗某驾驶滴滴专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上47岁的苟先生10级伤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苟先生将罗某及其所在的劳务公司、车辆租赁方等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2万余元。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该案中关于滴滴专车如何安全运营、事故之后如何妥善解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肇事司机罗某认为,其本人是一名滴滴专车司机,由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派遣至滴滴专车服务,故向法庭申请追加其所在劳务公司为第四被告,劳务公司代理律师提出,司机管理及工资均由滴滴专车负责,故其当庭申请追加滴滴专车为第五被告,并获得了法庭许可。 肇事司机罗某庭下接受了记者采访。自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罗某做了8个月的滴滴专车司机。罗某称,自己属于滴滴专车运营形式中的自营形式,他和劳务公司属于劳务关系,由滴滴专车负责具体的管理。按照最初培训的要求,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其第一时间通知了滴滴专车的运营,但是截至目前,滴滴专车对该事故的处理,仍处在最初的了解情况阶段,“滴滴处理这件事情的速度和方式令人失望。我至今找不到一个真正的负责人。”事发后,滴滴专车一相关负责人曾要求他,不以专车的形式索赔,但遭到了其拒绝,“我就是一个专车司机,我认为滴滴专车不能为了自己的形象和利益,就隐瞒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