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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官员被违规立案调查系列报道之一

时间:2015-12-17 14:59来源:中华网 作者:中华网 点击:
种种迹象表明,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对周院芳的立案及抄家、对其家属进行网络追逃,都属于违规。结合周院芳在庭审所述,其被立案调查是因为拒绝了江西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鸿斌的非法插手工程项目的要求,而并非办案单位通告的网络受贿100万。在初查期

 

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原经理周院芳由于拒绝江西省反贪局副局长兼职务犯罪指挥中心主任刘鸿斌违规工程招标的要求,遭到打击报复,被其违规立案调查,伪造相关证据,刑讯逼供致残。针对这个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报道。

清廉官员被违规立案调查系列报道之一

清廉官员被违规立案调查系列报道之一1

清廉官员被违规立案调查系列报道之一2

周院芳于2014年1月10日下午6点被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带走接受调查,当时该办案人员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领导通告说他们掌握了周院芳通过网上转账单笔受贿100万的铁证,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必须带走接受调查,并于当日晚上八点对周院芳住所进行查抄,次日周院芳被转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6个月期间,周院芳家属及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领导均不知周院芳所犯何事,办案单位也没有对周院芳所在单位反馈通报任何情况。直到2015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外界才通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反贪污贿赂局所出具《关于周院芳案发及归案经过工作说明》才知道周院芳被立案是由于一封匿名举报信和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邓经国的实名举报。办案单位之前所通告的单笔受贿100万元也从未提及。

据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关于周院芳的匿名举报信在此之前已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纪委核查清楚,该信内容全属诬告,并且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纪委把相关调查结果上报致江西省纪委和中央巡视组。记者查阅《关于周院芳案发及归案经过工作说明》发现邓经国举报内容为周院芳伙同其子黎某共同收受贿赂。然而根据周院芳的起诉书以及相关的案件材料,周院芳的所有自我交待材料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任何内容涉及到关于“周院芳伙同其子黎某共同收受贿赂的事实”,并且周院芳在法庭反映侦查人员从未就该举报事实对其进行讯问。既然邓经国供述周院芳伙同其子黎某共同收受贿赂没有查实清楚,邓经国判决书中提到因检举周院芳大笔受贿而立功减刑是如何成立的?各方证据相互矛盾,这其中的内情有待上级部门能够给予关注,查实清楚。

《关于周院芳案发及归案经过工作说明》所提到举报内容是周院芳伙同其子黎某共同收受贿赂,那么侦查机关按理应该是对其父子同时立案调查。然而记者通过查询周院芳儿子黎某的网上追逃令,发现对其子立案时间是2014年3月31日,较周院芳的立案时间晚3个月。此外,周院芳其子网上追逃签发时间2014年8月7日,正是周院芳转为逮捕关押在看守所后否认自己受贿并且向办案单位反映材料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时期。记者发现周院芳之子被追逃的理由是收受江西恒泰美仑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负责人游思权人民币200余万元。经查阅游思权判决书,显示游某行贿给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邓经国30万元和受贿120余万元的事实;并未提及行贿周院芳之子黎某200万元的相关内容。

种种迹象表明,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对周院芳的立案及抄家、对其家属进行网络追逃,都属于违规。结合周院芳在庭审所述,其被立案调查是因为拒绝了江西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鸿斌的非法插手工程项目的要求,而并非办案单位通告的网络受贿100万。在初查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的情况下,违规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前40多天调查过程没有发现任何周院芳任何违法行为后指使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致残,用暴力迫使其做虚假的有罪供述。

记者呼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介入调查,查清事实。江西省反贪局副局长刘鸿斌的这种行为是公器私用的典型,是利用国家权力黑社会化的典型,是党中央及全国各族人民对建设法治国家源头最大的破坏。

清廉官员被违规立案调查系列报道之一

清廉官员被违规立案调查系列报道之一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原文链接:http://www.fzyshcn.com/html/fzwq/42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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