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的跨省乌龙“查封”

时间:2015-11-03 17:41 来源:搜狐自媒体 作者:映象网南阳频道 点击:
这是一件涉及三省两地的案件,2012年4月23日,湖南张家界某企业向王静借款2000万元,约定转到指定银行仅存一天做“授信”使用,当天下午16时许全款到账。然而,第二天上午9时,当王静等人赶到银行准备划转该笔款项时,发现已经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保全冻结

记者 宫利 黎民

一桩民事借款纠纷案,从受理起诉申请,收费、立案、分转到审判庭和确定审理法官,无锡市中级法院一路绿灯,未审查诉讼保全担保单位的真伪、资格,便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冻结裁定,一系列复杂法定程序,在无锡中院仅用一天全部完成。

法院的这一行为,让案外人的2000万元资金失去控制。3年过去了,当事人依然难讨说法。

2000万元,原本就是给朋友做“资信证明”使用,仅借用一天的时间,而且还千防万防,福建人王静(化名)万万没想到,自己还是栽了。3年前王静的这一“出借”行为,几乎让她的公司濒临破产。

2015年10月14日上午,王静的代理律师王周城来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复印卷宗,想进一步还原相关案件在立案及诉讼保全过程中的真相。

这是一件涉及三省两地的案件,2012年4月23日,湖南张家界某企业向王静借款2000万元,约定转到指定银行仅存一天做“授信”使用,当天下午16时许全款到账。然而,第二天上午9时,当王静等人赶到银行准备划转该笔款项时,发现已经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保全冻结,而申请诉讼保全人正是前一天陪同办理转款手续的借款单位“财务人员”。

证据资料显示:4月23日这天,申请保全人不但在张家界盯着转款,还在1400多公里外的江阴、无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办理立案诉讼保全手续,甚至让安徽六安的一家公司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上签了字。

受理起诉申请,收费、立案、分转到审判庭和确定审理法官,无锡市中级法院一路绿灯,未审查诉讼保全担保单位的真伪、资格,便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冻结裁定,一系列复杂法定程序,在4月23日一天内全部完成。

无锡和张家界两地无直达航班和列车,不知乘何交通工具,24日上午8时许,银行尚未开门营业,主办法官便手持院长当日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候在营业厅门口,第一个办理了查封冻结手续。

3年半过去了,王静本意出借一天的2000万元资金已经划转到无锡中级法院,离执行给申请人仅差半步之遥,借款公司也因资金突然被查封而濒临破产。

如今,当年的主办法官已经辞职转行律师,但王静坚持认为,没有无锡中级法院的超常查封,她的资金就不会出现风险。

防不胜防

时间回溯到2012年4月,在湖南张家界经营投资担保公司的黄金春(化名)联系王静,要求借2000万元做“资信证明”使用,仅借一天,考虑到是老乡,黄金春此前借款归还也比较及时,王静就答应了。

4月22日晚,王静安排她公司的财务人员王代璋赶到张家界市。为资金安全,王静提前拟好了一份具有附加条件的借据,嘱咐王代璋,只有黄金春同意这些条款才可出借。

记者看到借据载明:借款方为湖南永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永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黄金春,借款用途仅作资信证明使用,借款人无权擅自挪作他用,由出借人全权掌控账户,直至本借款全部如期归还到出借人账户。

借据特别要求借款方作出该资金不属于永成公司资产、公司及股东无权支配、不得单方面挂失、冻结等四项承诺,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23日至4月24日。

4月23日早晨,黄金春在永成公司办公室签完“借据”,王代璋便与其公司的财务人员陈某一起到银行核实账户,途中从酒店接了一位年轻女子上车,陈某说叫李英(化名),单位同事,也是做财务的。

王代璋告诉记者,通过闲聊,得知李英是江苏无锡人,她很关心这笔借款,多次催问什么时候能到账,将近下午5时,2000万元分五笔转入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永成公司账户,“当时我们3人等在营业厅门外,得到消息,李英第一个冲到柜台前,让营业员打出对账单,并拿着对账单出去复印,然后把原件交给陈某”。

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代璋来到信用社办理款项回转手续,却被告知该账户已被无锡市中级法院冻结,“他们很早就来了,等在门口,开门营业后第一笔就办了冻结手续”。

“我当时整个人快晕过去了,拨打黄金春、李英和陈某某电话,黄、陈含糊其辞、支支吾吾,李英干脆关机了。”王代璋对记者说,感觉到是陷阱、骗局,就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报了案。

张家界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了解,确认了上述事实,永定分局在《关于永成公司被冻2000万元资金的有关情况说明》中这样表述:此笔款项于下午16时许转入,无锡中级法院工作人员于第二天早上等候在信用社营业部外,开门营业后,“第一位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时间之迅速,令人瞠目”。

原来,就在2012年4月23日这天,李英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永成公司、黄金春,以黄金春为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和股东汤某某,共计4被告归还借款本息4500多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51万元,李英或其代理人一天内办完了立案和诉讼保全手续,才有无锡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冻结永成公司相关账户的事情发生。

李英凭以起诉永成公司的主要证据是一份《还款协议书》,永成公司为欠款人,其他三方为担保人,协议签订于2012年4月19日,确认截止签订日永成公司尚结欠李英借款本息4500多万元,约定4月20日前归还800万元,“由于永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一签订就违反约定,特具状无锡中级法院”。

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审理中,黄金春均不承认与李英有借贷关系,他曾报案称李英涉嫌诈骗,但又不否认《还款协议书》4被告签字印章的真实性。

黄金春告诉记者:“当时李英的老公薛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逼债,需要一张证明他有钱并马上到位的文件,由于李英曾多次帮助过自己,没细看就按照他的要求签字盖章,协议书内容不是真实的。”

但李英一方在庭审中否认黄金春的说法,经过法院几次审理,黄最终败诉。

“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傻瓜?还款800万元只给自己一天的期限,还要承担751万元违约金的风险。”尽管输了官司,黄金春依然称《还款协议书》不真实,系骗签。

扑朔迷离

据无锡市中级法院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记者看到,裁定书表述中并无代理人出现,称“原告李英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的申请”,然而李英当日却远在张家界陪同转款,黄金春明确向记者表示,4月22日夜晚是他到机场接的李英,第二天李英和他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一起。

不但如此,无锡中级法院卷宗内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示,2012年4月23日这天,李英还在江阴市与某律所签订了代理合同,另外,从《民事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上可以看到,李英的签字、申请及安徽六安永翔投资担保公司的签章时间均为4月23日。

2015年10月14日,记者多次打电话联系李英,欲询问其立案、诉讼保全的过程,第一次李英接听表示可考虑面谈,但此后记者催问均被一自称李英同事的薛姓男子接听,不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

王周城律师向记者指出,尽管在卷宗内发现李英签于4月21日的授权委托书,但卷宗显示,《委托代理合同》于6月5日才向法院提交,律所的指派公函为6月4日,根据法律规定,若无律所指派公函,即便委托律师做代理人也属公民代理,委托人应当亲自到法院当面签订委托书才有效,无锡中级法院在立案程序上显然存在瑕疵。

王周城还认为,法院从立案到将案件分转到审判庭“有点快得不可思议”,根据他的经验,这个环节一般要3—5天时间。

无锡市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张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立案阶段我们只做一般性审查,你有律师证、委托书,又交了诉讼费,我们就可以正式立案,至于签字真假、当事人身份的认定,要到开庭审理时才详细查明,这样做并不违规”。

“我们立案庭一般都在当天将案子分转到审判庭。”张晖表示,李英的案件属于正常操作。

李英诉永成公司等4被告债务纠纷案,在当天分转到民事审判庭后,由任姓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其在“冻结查封”的裁定书中并无原告代理人的表述,那么任法官是在裁定中“遗漏了”代理人?还是李英分身有术?他又是怎样一路狂奔、辗转1400多公里第一时间赶到张家界查封账户的呢?

鉴于任法官已经辞职,记者在无锡市中级法院附近找到他履职的某律所,任对相关问题三缄其口,“那都是在法院工作时的职务行为,已经离开法院,不便再说”。

张晖庭长认为,法律文书应当客观反映事实,就此裁定书而言,若有代理人未载明是裁定书的“病”。

然而,记者又发现了一处“病”,任法官向张家界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除了加盖法院公章,还有院长“时永才”签名,但落款日期是2012年4月24日,问题来了,如果“24日”“院长签字”和“法院公章”三处客观属实,那么,任法官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24日早晨赶到张家界。

诉讼保全如此“担保”

无锡中级法院2012年4月23日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永成公司等4被告5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黄金春告诉记者:“李英和我们公司的财务人员关系很好,对银行账户存款和公司经济状况很清楚。”2012年4月24日当天,无锡中级法院除了冻结永成公司永定信用联社账户2000万元,还冻结了建行账户800万元和农行账户2550万元,只是这些存款为银行贷款或办理承兑的保证金,虽查封也未能扣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从卷宗中可以看到,该案李英提供了两家公司做担保,分别为江阴永利典当有限公司和六安永翔投资担保公司。

蹊跷的是,营业执照显示,江阴永利典当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也是2012年4月23日,似乎专为李英诉讼保全而诞生,其有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近日,记者曾到江阴市核实其担保的真伪,发现位于绮山路250号的永利典当公司大门紧锁,隔着玻璃窗望进去,柜台上布满了尘土,旁边一个小店主告诉记者,他已经在此开店两三年了,没看到过这家典当行开门营业。

能够证明六安永翔担保投资公司“参与”担保的,是在李英《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人处一枚不太清晰的印章,仍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静认为,无锡中级法院主办法官未审查担保方印章的真伪,以及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章是私刻或偷盖的怎么办?冻结裁定未免做得过于草率。

对照《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实务操作程序》要求,记者发现卷宗中缺少应由担保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资产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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