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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法院涉嫌违法办案

时间:2015-10-27 17:03来源:东北网 作者:东北网 点击:
彭春雷案,肥城市公安局以诈骗立案侦查,并经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到肥城市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先后开了5次庭迟迟不判决,2015年7月10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之后肥城法院武断的认为彭春雷构不成诈骗罪,授意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

2015年10月23日,本网接到山东省肥城市王姓村民举报称:自己2013年12月18日被彭春雷骗取50万元,案件经肥城市公安局侦查、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诉至肥城市人民法院后偏听一面之词,经5次开庭先给彭春雷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以彭春雷不构成犯罪为由,要求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属于滥用司法权力私放罪犯,特此向贵报社领导反映,请求给以监督过问。

肥城市王姓群众写给本网的求助信

举报群众向本网记者说:

我是肥城市石横镇北髙余村人,2013年8月经人介绍出资购买了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车家上章村的石料厂,办理完毕手续想要生产经营的时候,车家上章村不给盖章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为了能够正常经营,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泰安的彭春雷,当时彭春雷给我的名片上记载的身份是北京一杂志社记者(后经公安局侦查证实记者身份是假的),给我保证如付给他50万元,他保证7天内能够正常经营,能够协调好政府各个部门、车家上章村我们准备了一份协议,要求把钱放在中间人手里,办完事以后再付给彭春雷,但他了解到我们要办这件事的迫切心情后坚决不同意,要求50万元直接打到他的卡上。我们就按照他的要求直接打给他了50万元。但收到钱以后却一直没有消息,也不再见面。无奈我们到彭春雷单县的老家去找,找到他父亲的家以后,被彭春雷安排的人员用无牌的面包车将我们的车辆撞坏并挡住去路,还对我们进行威胁,我们当时报了110,公安到场以后他们才把车开走。

本网记者了解:

彭春雷案,肥城市公安局以诈骗立案侦查,并经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到肥城市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先后开了5次庭迟迟不判决,2015年7月10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之后肥城法院武断的认为彭春雷构不成诈骗罪,授意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肥城法院的压力下2015年10月13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肥检公刑不诉(2015)第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不予起诉。

我认为肥城市人民法院违法办案,特此向报社举报,请求监督过问,维护法律正义。

本网律师点评:

一、被不起诉人彭春雷确实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彭春雷有非法占有50万元现金的目的,且至今拒不退还,彭春雷虚构能够协调岱岳区、夏张镇、车家上章村的人员,给申诉人办理宗岳水泥制品厂经营手续的事实,签订协议书骗取申诉人50万元款项,在承诺的期限内没有给申诉人办理完毕事项,之后拒不返还骗取申诉人的款项。甚至在肥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逮捕以后仍旧拒不返还骗取申诉人的款项,确实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彭春雷已经支付了其他人部分款项,收款人与彭春雷是什么关系,他又能不能办理申诉人的事项,没有查证。不能据此认定付给别人的款项,彭春雷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彭春雷虚有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申诉人50万元现金的事实,首先,申诉人所要办理的事项,是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事情,因心情迫切而寻找社会人员办理不恰当。但彭春雷没有资质、也没有资格经营或者办理该事项,本身彭春雷接手我们的事情,然后要以行贿的方式办理,就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就是说彭春雷接手申诉人的事情本身就没有合法性,甚至要行贿犯罪解决。其次,彭春雷虚构了报社记者的身份,虚构了认识政府机关人员和社会人员的事情,然后大包大揽,承诺收到钱7日内办理妥当申诉人的事情,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犯罪的客观事实。

3、彭春雷已经实际骗取了申诉人的50万元现金

在我和彭春雷协商的时候,准备了一份协议书,要求把钱放在中间人手里,办完事以后再付给彭春雷。但彭春雷坚决不同意,要求把50万元直接打到他的卡上。我们就按照他的要求直接打给他了50万元。彭春雷收到了申诉人的款项,诈骗已经既遂。

二、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彭春雷支付给别人部分款项,不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彭春雷占有了部分款项,并没有全部支付出去,对于自己占有的款项,在确定不能给申诉人办理事情以后,仍旧不退换给申诉人,更甚至与在被立案侦查、逮捕以后,至今拒不返还。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路人皆知,无可辩驳啊!

其二、关于彭春雷支付给他人的部分款项,他人与彭春雷是什么关系?他们能不能办理申诉人的事项?时至今日已经1年多了,有没有办理申诉人的事项?细节没有落实,就不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免武断和荒唐。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决定以诈骗罪起诉彭春雷,追究彭春雷的刑事责任。

本网呼吁:

社会和谐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而其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院、法官的公正执法来实现,所以良法还须良治。没有司法公正,良法就会成为恶法。没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社会规则与社会规范,社会纠纷就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会关系就得不到调整,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如果法律都没有了权威,社会生产生活则不能正常进行,社会怎能和谐,怎能安定团结?而人民的满意、人民的支持则要以公检法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前提,希望肥城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公平办案,减少群众的损失,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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