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会长陈秀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上述建议。(人民网 3月5日) 家庭教育是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三者之一,也是国民教育体系的三大教育支柱中的一柱。然而,家庭教育是人初始的、覆盖全程的、最为重要的教育,事关个体利益、家庭福祉和国家竞争力,是现代教育中需要支持、指导、管理、研究的独立、专门的教育领域。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我国当前教育形式来说,只能加,不能减。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的实施处于无师自通、盲目无序、自给自足状态,养而不教者有之,教而无方者有之,有的导致恶性案件发生;二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异常混乱,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 然而,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正是回应家庭教育突出问题和促进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是提供指导与服务。建立市场化与公益性并存的指导、服务机构,为家庭教育提供系统、科学、专业的指导,使家庭教育受到教育;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使家庭教育得到服务。二是提高应有的保障。通过建立由政策、经费和机构支撑的支持保障体系,明确各类责任主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其全面健康发展。三是规范行为。不仅应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指导、引导,还应通过立法加以必要规范,重点是规范指导机构、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 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我国当前教育形式来说,只能加,不能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