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任合时宜

时间:2016-09-30 09:30 来源: 作者:文子 点击:
随着40多年不断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越来越多的家庭已接受并习惯于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从2010年到2014年,我国的生育率分别为1.18、1.04、1.26、1.24、1.28,平均为1.20。即使考虑到漏报因素,平均生育率也在1.30以下,新

为配合生育政策开放的趋势,统一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有着现实必要性。一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往往是生育政策开放度的一个直接指标。若一方面调整生育政策,一方面对个别的“超生”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自洽,也有削弱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效果之虞。二则,在社会低生育率背景下,地方之间的人口和生育状况差异,是否如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别所暗示出的那么大,越来越受到质疑。(《人民网》,9月26日)

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征收的费用,有两个曾用名,80年代叫“超生罚款”,1994年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又最终统一定名为社会抚养费。国家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但是,中国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相较于北欧等高福利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中国家庭抚养小孩的压力远远高于高福利国家。在高昂的社会抚养费威慑下,越来越多的有生育意愿的单孩夫妻选择不再生育。

随着40多年不断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越来越多的家庭已接受并习惯于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从2010年到2014年,我国的生育率分别为1.18、1.04、1.26、1.24、1.28,平均为1.20。即使考虑到漏报因素,平均生育率也在1.30以下,新生人口远远不足以弥补生育妇女和其伴侣数量。如果中国的生育率不能在低生育率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之前恢复到2.0以上的替代水平,低生育率带来的人口逐年减少、经济发展停滞、人口结构老龄化等问题将使中国陷入超低生育陷阱。

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但是,“全面二孩”后,理想状态是全国所有夫妻都生育两个孩子,可即使这样如果考虑到孩子成人前部分死亡和部分人成人后终身未婚等情况,人口还是会减少。更何况,全面二孩政策覆盖到的人群并非都能够或者愿意生二孩,中国的生育意愿已处于很低的水平,即便今后出台全面放开三孩,本质上也是计划生育,只是限制生育的程度不同。“全面二孩”后,预计中国的生育率将达到1.4-1.5,离1.8的警戒线还有较大差距,更远远达不到2.1的人口替代水平。

长期的低生育率会使得育龄妇女人数逐年下降,中国的低生育率必将让人口总数在达到峰值后急剧减少。一旦人口减少,由此产生的消费减少、经济萎缩的恶循环将难以解决。世界上最发达的日韩、加拿大、澳洲、欧洲各国,用尽一切鼓励生育、小孩免费医疗教育,还另外发育儿补助,都无济于事。因此,中国必须尽快推行鼓励生育和放开三孩政策以解决低生育率的问题。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再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就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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