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暴”村规“吓”村民,暴露了啥?

时间:2016-09-18 14:30 来源: 作者:胡臣臣 点击:
“法治社会”的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以此为执政核心与原则。陕西某村出台的“粗暴”规定暴露了一些边远地区的领导干部识还未意到“法治”的重要性,未领悟到“法治”的精髓。那么“依法治国”精神还需各级领导干部重视,通过组织学习、

9月17日消息,近日,陕西某村出台规定:村民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事后,村干部说这一规定是“吓唬”村民的。(9月17日澎湃新闻)

“鱼水关系”是干群之间的“理想值”,是建立在干群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这些基础,干群之间就会有矛盾,甚至立场变为对立,更别谈“鱼水之情”了。陕西某村出台规定“吓唬”村民,就是站在了“鱼水之情”的“对立面”。

为了让村民交垃圾清理费,该村村干部真是“煞费苦心”竟然出台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规定,还称,也会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出台如此“粗暴”的规定到底暴露了啥?

笔者认为,暴露了村干部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要求村民上交垃圾清理费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但是对于一些村民来说可能不理解垃圾清理还要收费,误认为是村干部“乱作为”,所以存在拒绝交纳的情况。而此时的村干部就应该耐心解释,积极宣传,获得村民的理解与认同,让其自觉上交,但是村干部却没有这样的服务意识,对于村民的拒绝采取“吓唬”的粗暴应对。同时,全然不顾“粗暴”规定是否合乎法律法规。

“法治社会”的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以此为执政核心与原则。陕西某村出台的“粗暴”规定暴露了一些边远地区的领导干部识还未意到“法治”的重要性,未领悟到“法治”的精髓。那么“依法治国”精神还需各级领导干部重视,通过组织学习、自我学习等方式深入贯彻。

治理“粗暴”村规,还需“两手抓”,一抓村干部的服务意识,二抓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只有村干部的服务意识提起来,才能提高村干部的服务质量,遇到村务难题才会肯花心思,用最合理的方式解决。并且,只有具备法治意识,对法律敬畏,其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才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合法”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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