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钉子户平房屋要价万,因为拆迁补偿谈不拢,两年多来,他们的房子一直“屹立”,影响了轨道交通号线一期工程的施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准许江汉区人民政府对此房屋先予执行。昨天上午点,这幢房屋终于开始拆除。该房屋拆了之后,官司还会继续,输赢还未有定论。 此事一出,舆论沸腾,一些公众开始质疑法院让“先拆房”的行为。他们认为“强买强拆”总是不对,这是在侵犯私人财产权。这种观点看起来合理,但实际上没有考虑到该事件具有的特殊性,没有意识到其与那些政府滥用职权、粗暴拆迁行为的本质区别。这其实是在把“强拆”放大化,忽略了“先拆房”的现实合理性,是一种错位的情绪宣泄,存在逻辑谬误。 我们要清楚,对于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政府有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的权利。而且,依据相关规定,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现实中该事件也是由高一级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此来看,政府和法院的行为有依据,合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 现实中,法院让“先拆房”的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利益,就这件事情的情况来看,也是在维护公众利益。如果不作出该裁决,会让地铁号线工程被迫停工,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对周边交通安全和已完工工程安全、对周边居民安全出行均产生较大影响。这不仅给纳税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甚至有可能威胁到一些公众的生命安全。 而且,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要求已经远远超出其现实价值,还有最新消息提到,居民未拆的核心原因是对于拆迁房如何分配存在家庭内部分歧。由此看来,他们维护私人财产权因为个人的不合理要求和家庭内部矛盾就让公众为之买单,与情理、法理相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具有现实合理性。 本事件中所谓的“强拆”并不是真正的粗暴拆迁、掠夺拆迁,法院仍在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说明背后仍有相关的程序在运行,官司还在进行。官司的结果可能支持原告万的诉请,因为政府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即便出现这种结果,法院也能保证原告的最终要求得到满足。所以说,此时谈及侵犯私人财产权还不恰当,还需要等待最后的结果,公众可以对这方面进行批判,但也得用事实说话,就目前来看,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说法还不能立论。 现在来看,最大的问题就是法院未经过被拆迁人同意就裁决拆迁,但对这个问题不能随意的去“定性”,乱扣帽子,还需等待实践去检验判定。而且就该行为的现实合理性来看,法院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在积极兼顾私人利益。这确实是对这类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探索,一定程度上能规避矛盾。当然实际中确实有不足,也应考虑相关争议的制度解决和方法规范,但我们不能否认其现实存在的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