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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区:控制中心不翼而飞 虚假规划为哪般

时间:2016-03-04 14:21来源:法制与社会网 作者:法制与社会网 点击:
熟悉本案的法律专家也认为,根据高院所做出的判决书,上诉人在诉争地块原定建设的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项目已被新的规划调整到集美区进行建设,其房屋所有地也就不在轨道交通规划范围内。这意味着思明区政府征收行为并非是为了建设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因此,以

让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办多位房屋被征收者至今难以理解的是,自家位于思明区黄金地段的房产在最近几年陆续被思明区政府以修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控制中心的“虚假名义”先后征收,而该地块实质是用于“城市综合体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

为其征收铺平道路的是多个部门量身定做的文件:思明区政府下辖的梧村街道办出具的虚假《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厦门市规划局在没有正规选址意见书的基础上就于2013年10月21日仓促做出“地字第3502032013040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10月10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又提供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厦国土预审【2013】第F01号)。后来经申请信息公开得知,该意见书中提到的《厦规审函【2013】29号》并不存在。其他的各项信息公开也显示,控制中心在集美区而非思明区。

是什么让多个部门敢于挑战法律底线,共同来为这个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一审庭审表示“目前没规划”

据了解,位于思明区梧村街道辖区范围内的湖滨南路地理位置优良,被征收的900余户房屋均系国有土地性质,该地段交通便利,附近生活配套设施齐全,被征收房屋均为学区房(户主子女可就读划片范围内的厦门外国语附属小学)。2013年12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政府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梧村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简称“厦思政【2013】186号公告”),公告表示,因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需征收梧村街道办相关地块,征收地块涉及居民达900多户,项目征地面积达8.8万平米。

如此大的征收面积也引发房屋被征者的诸多质疑: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体是什么项目,186号公告中为何并未提到。如果是轨道交通项目,其工程施工应该在地面以下,为什么会需要这么大面积的地面面积,该地块附近也并未规划地铁站点。被征收地块实际处于文灶站与湖滨东路站之间,到两个站点都有距离,以轨道交通的名义征收显然有些牵强。

种种疑惑之下,被征收地块的500多名房屋户主联名致信厦门市相关政府机构,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对该项目举行听证会。意外的是,思明区政府却发函告知被征收者,该项目并非旧城改造,是轨道建设项目,不需要召开听证会。上述听证诉求被一票否决。

被逼无奈,2014年4月8日,多位房屋被征收者(原告)就186号征收决定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时围绕的核心问题是——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项目到底是什么项目。而思明区政府庭审时的答复是“该项目目前没有规划”(有庭审记录为证)。

让人生疑的是,一个没有任何规划的项目如何实施征收。但奇怪的是,2014年7月,一审判决宣告原告(房屋被征者)起诉被驳回,之后原告只得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事实上,在上诉之前,多位被征者就已经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了该征收地块上“轨道交通项目”的大量重要信息,如原本思明区政府宣称的征收地块拟建设控制中心,但该项目其实真正选址在集美区并非思明区(有证据),并早已经动土建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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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规信告20150006号信息公开得知,拟建项目位于集美区

上述证据也被提交给二审法院。

2015年3月2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2014)闽行终字第169号判决,认定该地块征收目的是要建控制中心及相关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安置房。而这两个项目是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审查发现控制中心并不存在本征收地块,而在集美区。

但旋即高院却又以“只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发生的事实”为由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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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做出(2014)闽行终字第169号判决,认定控制中心存在并被搬到集美区的重要事实

熟悉本案的法律界专家认为,二审高院承认了控制中心存在于该征收地块而又被移走的事实。但其只审查发布公告时控制中心还在不在的事实,而公告发出以后控制中心是否被移走的变化二审法院却并不审查。政府的征收行为是连贯的,法院的审查行为也应该是连贯和全面的,从发公告到执行公告,到最后项目都要与公告相符合,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紧密联系的过程。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既然已经发现征收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就应该对该项目进行全面审查,而不是机械地切割其中某一时间段。

据此,该专家认为,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审判留有疑惑。

“先予执行”疑点重重

从2014年7月18日开始,厦门市思明区就开始陆续对每一户被征收者都发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以下简称“个补决定”)。部分被征收者依法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21日,原告蒋某某也因个补向中院立案。但在2015年4月7日,在其个补从未开庭的情况下,厦门中院突然对蒋某某作出(2014)厦行初23号裁定书,决定对其先予执行。一个月以后,思明区政府对蒋某某率先执行了该裁定。

据了解,该案的特殊性还在于同一组法官(林某某、纪某某与宋某某)审理两个相反结果的案件(既审理原告蒋某某的个补起诉又审理被告思明区政府的先予执行申请)。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先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一部分义务的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权威法学专家表示,该法条传递的信息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以“不予执行”为原则,只有在“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除外。因此,在执行例外时必须从严把握标准。而“不可弥补的损失”应当理解为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及时执行无法挽回或者无法恢复的特殊情况。

显然,该案不应该在此范围内。

上述专家认为,针对本案来看,厦门市中院在本案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裁定先予执行,违反法定程序。首先,其先予执行必须满足裁执分离原则。同一组法官(林某某、纪某某与宋某某)审理两个相反结果的案件(既审理原告蒋某某的个补起诉又审理被告思明区政府的先予执行申请),一个是撤销,一个是执行。没有回避无法保证本案的公正性。

具体来看,先予执行中蒋某某是被申请人,而思明区政府是申请人。而个补案件蒋某某是原告,思明区政府是被告。如果蒋某某一旦先予执行被执行掉,厦门中院在审理其个补案件时,即便蒋某某证据充分,其结果也不会是法院满足其诉求,即他要求的撤销个补,而变成法院必须要认定思明区政府的个补决定正确。否则,就会出现审判前后矛盾的荒唐结果。

其次,蒋某某的个补案从未开庭审理过就裁定先予执行,执行并不得当和合法。第三,先予执行之前厦门市中院并没有把思明区政府申请先予执行的相关材料、开庭法官组成人员等信息书面通知被申诉人蒋某某,更没有听取其意见和通知其进行听证。

也就是说,该裁定是在原告(房屋被征收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法院和被告——思明区政府作出的。基于此,蒋某某知情权、听证权与申请回避权被完全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显然,厦门市中院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定程序。

事实上,厦门中院和思明区政府对该地块的实际项目规划非常了解,更清楚控制中心早已经从思明区调整到集美区这个事实。因此,先予执行的事实基础应该不存在。

此外,2015年5月18日前后,多位原告在开庭前书面要求厦门市中院调取新证据,多次要求追加新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后又向厦门中院提出终止审理。在案件一审期间,原告等人还多次提出了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等,并向福建省高院要求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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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蒋某某等人在案件一审期间,已多次针对多个问题提出异议申请。

但值得玩味的是,针对上述诉求,厦门市中院始终没有给出书面答复。

多项手续涉嫌“造假”

据了解,虽然该项目以公益名义(“轨道交通一号线控制中心”)征收土地,但该征收行为却逐渐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露出了“马脚”。信息公开的多项证据证明,该项目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内的多项重要手续存在造假嫌疑。

2013年10月10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厦国土预审【2013】第F01号),意见书中表示,该项目经规划部门《厦规审函【2013】29号》及选字第350211201310059号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同意。后信息公开发现,该意见书的重要依据——《厦规审函【2013】29号》文并不存在(有证据)。此外,选字第350211201310059号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拟建地址位于集美区,与思明区毫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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