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 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是过去人民对于政府部门的看法,经过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的努力,政府服务形象有所转变,现在是“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事难办了”。而如今不给弱势群体的孕妇办理准生证,计生部门在舆论的压力下,到底该何去何从?难办的准生证,难道只是计生部门的错? 当然,饱受欺负的孕妇选择离婚,这是个人意愿问题,不愿复婚,这也是权利问题,并且作为法治政府而言,尊重妇女意愿,保护弱势群体是本身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情合法合理的离婚,最终却不能合法的办理准生证,这难免将计生部门推到不可原谅的位置。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上“简政放权”的口号,准生证按理是可以办下来的,计生部门的“卡”在哪儿呢?作为政府部门而言,特权是备受人民争议和诟病的,规范权力,约束权力一直是呼声比较高的,看到贪污腐化的时候,人民的深恶痛疾不是装出来的,而为何现在对于干部权力的约束就显得不能谅解了呢?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是我们人民可见其成的吗? 计生部门没有错,毕竟这是坚持权力规范,业务规范,按章办事;计生部门错了,按章办事不能成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借口,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实际面前,计生部门不仅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还必须作为法律完善,法律与时俱进第一手资料的收集者,遇到特殊案件,法律未能全面估计的事件,需要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逐级汇报,而不是不符合规定将办事人员拒之门外。 法律不允许同情,必须严格按部就班,法律不外乎人情,需要的是以理服人,需要的是规范合理诉求办理,而不是简单的能或者不能。为人民服务不是说说就算了,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也不能仅仅作为养家糊口的职业,需要的还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计生部门你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