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见死不救”是典型的失职 受处分是活该

时间:2014-02-24 20:08 来源: 作者:张雨竹 点击:
作为警察,在发生事故时,不能积极投入其中,帮群众解除困境,而在危难之时,逃离现场这实在不应该是警员所为。经过河南沁阳市公安局调查,公安局纪委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这种处分绝不冤。

自河南沁阳市公安局获悉,该局一名警员因在一起车祸中未对遇难同事实施救援受到记大过处分。(2月24日 新华网)

据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汽车在结冰路面行驶,因为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车祸发生后,肇事车上同乘警员不仅未对被撞车上处在生命危险中的同事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实施救援,反而趁事故混乱之际悄悄离开了事故现场。为此,作为警方工作人员麻纪东因未履行应尽义务,公安局纪委调查后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

仔细了解此事件的来龙去脉之后,着实令人咋舌。按理说,在一起事故现场,造成这样的惨剧已经是事实,当务之急是抓紧时间救人,时间就是生命。退一万步说,这样的事情一般连目击现场的群众都会参与其中,更何况是肇事车同乘人员,这就是体现一个人的素质和道德水平。

然而,这一名同乘人员竟然还是一个民警。警察在人民心中是多么神圣的职业,连小朋友都知道,有困难找警察。人们都说警察英勇善战、不吃辛苦,为保一方平安不惜牺牲自己,是人们值得称赞的对象。

此次案件上,这位民警却诠释了如何逃脱、避免麻烦上身的“优秀”做法。这让整个警察队伍蒙羞的事情就这样的发生了。而更重要的是,在被撞车生命危险的同事正是该警员的上司,而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说因为该警员未能及时实施救援而导致上司的直接死亡,但趁乱逃离事故现场,该上司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援是死亡的间接原因,笔者认为,这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警察,在发生事故时,不能积极投入其中,帮群众解除困境,而在危难之时,逃离现场这实在不应该是警员所为。经过河南沁阳市公安局调查,公安局纪委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这种处分绝不冤。

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明显违反职业道德,更是失职的表现。对面自己的上司都不能积极予以救援,试问在如今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今天,该警察又是否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的我党宗旨呢?这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予以记大过的处分,也只是小惩大诫。笔者希望,广大党员干部都能以儆效尤,真正做好人民的公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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