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企业倒闭也不能让职工利益受损

时间:2014-01-22 06:14 来源: 作者:石飞 点击:
北京一家药材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后,25名被遣散的职工起诉称,工厂未和他们签合同也未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工厂共赔付25名职工50余万元。(1月20日《京华时报》) 坊间有句不雅的俗语,叫作“树倒猢狲散,一切全完蛋。”不过,这话

  北京一家药材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后,25名被遣散的职工起诉称,工厂未和他们签合同也未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工厂共赔付25名职工50余万元。(1月20日《京华时报》)


  坊间有句不雅的俗语,叫作“树倒猢狲散,一切全完蛋。”不过,这话用在办企业上,就不合适了。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既然人家的企业已经倒闭了,就没有必要讲究那么多了,“得饶人处且饶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一般人情俗理上来讲,企业倒闭了,不拖欠工资就是不错了。你怎么还好意思再拿《劳动合同法》与人较真,再讲什么事实劳动关系,提赔偿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呢?


  工厂赔付25名职工50余万元是什么钱呢?共三项,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是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笔者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合理合法,完全正确,树了一个标杆意义的案例。


  首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权衡劳资双方利益,应该明确,资方总是强势,劳方总是弱势,司法公正应该体现对弱势的救助;更何况,工厂的倒闭是经营不善所致,工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当然也不应该因此受损失。


  其次,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能因企业倒闭而失效被亵渎。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反之,必须受到处罚。如果对倒闭企业不追究违法用工的责任,让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企业老板从中讨到便宜。这势必起到一种误导作用,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玩“假倒闭”的把戏,非法牟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还以该厂为例,倘若因其倒闭了,就不对其处罚,那么,工厂老板就讨了50余万元的便宜,25名职工也就吃了50余万元的亏。


  第三,有利于警示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对于已经倒闭了的企业,依然追究其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责任,不给予“迁就”和“同情”,该怎么惩罚还怎么惩罚,一扣不让。这势必起到正面的警戒作用,让企业懂得,法律如天,没有例外,来不得半点忽悠,必须严格警畏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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