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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第四章

 ★小知识

什么是共同申诉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的目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赠品也要保证质量

★案例举要

明亮是五年级的小学生,他非常爱看动画片,也特别爱唱歌。他的同桌小梁跟他有同样的爱好,两个人经常在一起讨论哪部动画片好看、哪首歌好听等。小梁家前些天买了一台DVD,邀请明亮到他家去看新买的《哈利波特》。明亮羡慕极了。回家就缠着爸爸,也想买一台DVD,爸爸同意了。

正好有一家新开业的电器城在举办促销活动,爸爸就带着明亮去了。他们左挑右选,最后花1380元购买了广东产万利达牌的DVD一台,同时还得到了2个赠送的话筒。

一回到家,明亮就开始摆弄新买的DVD。他发现,电器城所赠送的话筒没法儿用。他叫爸爸过来看,爸爸拿起话筒,仔细观察了一下,这两个话筒上面倒是贴了一张小标签,但是上面既没有产品名称,又没有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这不是电视里常说的“三无”产品吗?这肯定是不合格产品。

爸爸准备去找电器城理论,可妈妈说:“这是赠品,是白送的,不好就不好吧。找了电器城也没用,难道他们还会给你换新的?”第二天,明亮把这件事告诉小梁。小梁说:“应该去找他们的,这可是欺诈行为。我们法制课上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不是说欺诈行为要双倍赔偿吗?”明亮把小梁的话告诉爸爸,爸爸认为小梁说的很有道理。就去找电器城理论,但电器城强调说因该商品价格低,所赠送的只能是这样的话筒。

爸爸就向消协投诉,消协受理后,调查属实,认定电器城赠送的话筒属“三无”产品,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后来,经调解,由电器城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更换了2个原机配套话筒,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移交工商部门处罚。

★由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买一赠一这样的事。少数商家以赠品是赠与关系为由,拒不提供“三包”等保证,还经常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实质是偷换了《合同法》中赠与的概念。商家附赠的赠品,是有条件的,“买”才能“赠”,是隐含在非赠商品价格中的,属于商品买卖关系的一部分,所以也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那么,哪些行为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呢?所谓“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假如你遇到上述情况,应向经营者加倍索赔,如协商不成,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依法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知识

消费者维权有哪些法律可依?

与消费者维权关系密切的主要有13部法律、法规。它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刑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计量法》《价格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法》。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洗澡受伤浴池要赔偿

★案例举要

2002年1月的一天,因为家里的热水器坏了,妈妈只好带着9岁的小莲到青苹果浴池去洗澡。

这个浴池包括两部分,外面是更衣间,里面是淋浴室。更衣间和淋浴室之间有一道门槛,大约有30厘米高。小莲在经过门槛时,不慎滑倒,右胯骨骨裂。经医院治疗,先后用去850元医疗费。

小莲的妈妈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经营者的义务。小莲的摔伤是由于浴池的设施未能保障顾客的安全所致,门槛过高是主要的原因。因此,要求青苹果浴池赔偿她们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总计3000多元。

但是青苹果浴池认为,小莲是在洗浴的过程中,由于自己不注意安全,滑倒后受伤的,这完全是因为她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浴池不应该承担责任。

后来,小莲的妈妈作为小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青苹果浴池赔偿小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000元。判决送达后,该浴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元。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安全保障权。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由于小莲是在被告处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照《消费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被告提供的服务设施未能确保人身安全,由此给小莲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但是,小莲的监护人在洗浴的过程中未注意她的安全,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小知识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认识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解析

儿童也享有著作权

★案例举要

和平街小学的武老师教美术课已经有十几年了。他的儿子当当今年才7岁,可是从小耳濡目染,画得一手好画。当当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市里的儿童画展上获奖,有两幅画还被送到加拿大参加国际儿童画展。

上个月,当当的三幅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实际上出版社并没有通知当当的家长和学校,武老师是在书店里看到这本书才知道这件事的。

武老师觉得出版社这么做是不对的,怎么也应该征得家长的同意吧。不过,儿子的作品被收录到书里出版,也算是一件光荣的事,大家也挺高兴的。武老师也就不想和出版社多计较了。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不过,书既然出版了,稿费和样书也不能不要。武老师于是就找到出版社,索要稿费和样书。但接待吴某的编辑对他说:“你儿子才7岁,哪有著作权?大人写书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收录你儿子的画,是为鼓励儿童画画,根本就挣不了钱!”武老师坚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享有著作权,难道7岁的当当不是中国公民吗?

★由案说法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当当然是中国公民。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不同,只可能影响到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却同样具有权利能力。所以当当虽然只有7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作品的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著作权的取得是依据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而发生的,而并不需要著作权人必须亲自独立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所以7岁的当当虽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同样对自己的画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应向当当支付稿酬并付给样书。

★小知识

取得稿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如果再加印此书,其所得稿酬应与上次稿酬合并为一次计算纳税。如果是再版,或者是先出书,后在报刊上连载,均可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每次都可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曹雪芹的第16代孙曹某能继承《红楼梦》的著作权吗

★案例举要

《红楼梦》是我国的四大古典名著之一,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版本,这些年来,还经常再版。

《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是清朝人氏,死亡早已超过100多年,所以,各个出版社再版《红楼梦》的时候,大概都没有考虑到要向作者付稿费的问题。

可是前一段时间,据媒体报道,曹雪芹的第16代孙曹某声称要继承其先祖创作的《红楼梦》的著作权,要求有关的出版社向其支付稿酬。

曹雪芹的第16代孙曹某能继承《红楼梦》的著作权吗?出版社应该向他支付稿酬吗?

★由案说法

首先,著作权是否可以继承呢?《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可见著作权在其法定保护期限届满以前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这些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也是人身权的一种,但是它是一种例外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鉴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又不能继承,为了在作者死亡后这些权利不受侵害,《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权主要指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是公民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是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可因受遗赠而成为继承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只能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非法人单位继受,没有继承人的,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对于曹某是否能继承《红楼梦》的著作权,需要看我国著作权法律对有关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曹雪芹死亡已远远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时间,其作品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曹某要求继承《红楼梦》的著作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小知识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给爸爸和叔叔上一课

★案例举要

丽丽的爷爷是一位退休老教师,他非常热爱教育工作,退休后也闲不住,经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常义务给邻居家的小学生辅导功课。他常常说,等他去世后,要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捐给希望工程,让更多的孩子有书读。可是丽丽的爸爸却不以为然,常在背后说爷爷老糊涂了。

爷爷因病突然去世了,大家都很伤心。在外地的叔叔也回来参加爷爷的葬礼。在整理爷爷的遗物的时候,爸爸发现了爷爷的遗嘱,这是爷爷在生前亲笔写下的,遗嘱中要求儿子们将他的全部财产都捐献给希望工程。

爸爸念完遗嘱后说:“我以为老人家只是说说而已,怎么还写在遗嘱里了呢!”叔叔皱着眉头,说:“真让人想不通,明明自己有两个儿子,为什么要把财产留给外人呢?”他们两个对这份遗嘱很不满意,你一言我一语地商量着。叔叔说:“我们是爸爸的合法继承人,这可是法律上有规定的。爸爸的财产本来就是属于我们的,这份遗嘱能有什么用?别管它,我们办完后事就分割财产吧。”爸爸也认为叔叔说的有道理,决定就这么办。

爷爷的丧事办完了,爸爸把全家人都召集在一起,说出他和叔叔的打算。丽丽听了以后,认为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劝阻他们。她决定到学校问问老师,到底该不该按爷爷的遗嘱办。

第二天,丽丽一大早就上学去了。她对给她们上法律常识课的王老师说明了自己家的情况,王老师听了以后告诉丽丽,她爸爸和叔叔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应该尊重爷爷的遗嘱,私分爷爷遗产的做法是违法的。

丽丽回家以后,把王老师的话告诉爸爸和叔叔,他们听了以后都很吃惊,原来自己差点做了违法的事,叔叔拍着丽丽的小脑袋说:“多亏你给我们上了一课,看来以后不学法不行呀。”爷爷的愿望实现了,丽丽感到很高兴。

★由案说法

每个公民都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继承法》用专门的一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还规定:“继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条规定表明,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办理,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虽然爸爸和叔叔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但在爷爷有遗嘱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遗嘱办理。丽丽的爷爷把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希望工程的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

★小知识

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上述规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既包括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某些生产资料。2.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3.其他合法权利。

这份遗嘱有效吗

★案例举要

小明12岁了,他和下岗的妈妈生活在一起。他的爸爸妈妈在5年前离了婚,爸爸王大明随即又建立了新家庭,现在有一个3岁的小女儿。几天前,王大明因为酒后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医生对他进行了紧张的抢救工作,他还是没能活下去。他在临终前留下了一份遗嘱。是病房里的护士代书的,另外还有一个医生在场做见证人。他们三个人都在遗嘱上签了名。

遗嘱的内容很简单,王大明把自己的全部存款和其他财产共计10万余元都留给自己的小女儿。小明什么也没得到。

小明的妈妈认为这是很不公平的,这合法吗?她拨打了法律援助热线,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接听热线的律师告诉她,遗嘱中没有为小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这份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遗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小明的合法权益。

★由案说法

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是有效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遗嘱才是有效的,才能产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上的要求,王大明的遗嘱是符合这一规定的。

但是一份有效的遗嘱,既要满足一定的形式上的要求,又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实质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为它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犯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律师之所以认为王大明的遗嘱是无效的,就是因为它违背了上述第四点要求。这条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很大帮助。

★小知识

遗嘱有哪些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继承人可以不履行遗嘱义务吗

★案例举要

中学生吴海海是个孤儿,一位姓何的老奶奶一直在资助他读书,并照顾他的生活。后来,何奶奶因病去世。她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由她的大儿子何某额外多继承3万元的遗产,帮助她照顾吴海海,要求他一定要资助吴海海直到高中毕业。但是,何某在照顾了吴海海几个月后,就再也不管了。新学期马上就要开始了,可吴海海的学费还没有着落。他去找何某,何某却说:“我们无亲无故的,我母亲供了你这几年,你还不知足?还来要钱?你的脸皮真厚呀。”吴海海很难过,哭着回到了学校。班主任郭老师看见了,问他是怎么回事。他把何某的话告诉了郭老师。郭老师很气愤,说:“他这么做是违法的,我去找他谈谈。”第二天,何某一大早就给吴海海送来了生活费和学费,并热情地表示,一定会遵照母亲的意愿,一直资助他念完高中。

吴海海既高兴又奇怪,郭老师到底跟何某说了些什么呢?

★由案说法

其实郭老师只不过是向何某讲明白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让何某认识到:如果他不履行遗嘱义务,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何某不履行照顾吴海海的义务,经吴海海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继承附义务的遗产的权利。如果其他的继承人、受益人愿履行遗嘱指定的义务,则可以接受这部分遗产。何某为了保住这份额外的遗产,当然会在态度上有这么大的变化了。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小知识

遗赠抚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哥哥的遗产由谁来继承

★案例举要

徐峰的哥哥在一次事故中死亡了,留下2万多元存款和一些财物。在分配遗产时,姑姑对徐峰说:“你哥哥留下的东西是咱们徐家的,你嫂子是外来人,不能让她占了便宜。”可姑父却说,遗产应该归徐峰的嫂子所有,徐峰没有份。

这两种说法哪种对呢?

★由案说法

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要按法律规定进行。我国《继承法》第二章专门对法定继承作了规定。按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继承人,叫做“法定继承人”。

但是,法定继承人不能同时参加继承,必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出由谁继承财产。《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徐峰是死者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徐峰的嫂子是死者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遗产应由她来继承。

★小知识

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第一部分 青少年安全常识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父债必须子还吗

★案例举要

郑小光是个初中学生,他们全家都居住在四川彭山县保胜乡村。他的爷爷郑某于1998年8月在亲戚文某那里借了10000元做生意,说好在3个月后还钱。但是后来因生意亏本,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1998年底,郑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没有留下遗产。文某找到他们家,说:“你爸爸去世了,可他欠我的10000钱,你们家可不能赖账,你可得还我。”郑小光的爸爸也认为这是自己的义务,就答应下来。为替他父亲还债,把家里能变卖的东西都卖了,但只能凑出8000多元,还欠着2000元。郑小光的爸爸拿着这些钱,向文某说明,他再也无力偿还了。但文某不愿意,他说:“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欠多少就得还多少,少一毛钱也不行,限你一个月内还清,否则我就到法院去告你。”村子里的人们也都认为是文某有理,欠债哪能不还呢,要打官司的话,小光家一定会输的。

后来文某将郑小光的爸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把余下的2000元全部偿还。郑小光的全家都很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提心吊胆地等着法院的判决。1999年3月,法院判决下来了。文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小光的爸爸不需要替爷爷还债了。

全村人都感到很奇怪:难道“父债子还”还有什么错吗?

★由案说法

“父债子还”在我们国家里是个比较传统的观念,尤其是在农村,这一观念更是根深蒂固。

很多人认为,儿子有义务替自己的父亲还债。但是大家也许还不知道,“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按照这条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有前提和限度的,首先继承人要得到遗产,如果继承人没 新时期青少年安全与审美读本

有得到遗产,或放弃了继承权,那他就没有替被继承人偿债的义务;其次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他得到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没有清偿的义务,他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去清偿超出部分。

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用自己的财产去清偿超出部分的债务,那是他自己的权利,法律也不加以限制。

由于郑小光的爷爷没有给他儿子留下遗产,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小光的爸爸没有偿还父亲留下的债务的义务。因此剩下的2000元借款,郑小光的爸爸完全可以拒绝清偿。法院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可依的。

不要遗产也应尽赡养义务

★案例举要

家住河南省北窑村的黄霏霏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的爸爸妈妈开了一家小卖部,生意很兴隆。但黄霏霏却并不高兴。这一切都是因为她的爷爷。爷爷黄玉卿是个农民,中年丧妻,又当爹又当妈,含辛茹苦地把爸爸和姑姑拉扯长大。1996年起,爸爸和姑姑相继结婚成家过上幸福美满的小日子。本该安度晚年的爷爷却因儿女们不孝,依然过着孤苦的日子,只有小孙女黄霏霏经常去探望他。虽然霏霏常常劝爸爸要孝敬老人,可爸爸就是听不进去。

2000年4月上旬,老人黄玉卿因病向儿子要钱去医院看病遭到拒绝。随后,老人又向女儿伸手,不料女儿也一口回绝。他们绝情地说:“将来你的四间房子遗产我们不要,你以后也别再向我们要钱!”闻听此话,老人黄玉卿十分痛心,霏霏也替爷爷难过。她认为爸爸和姑姑的做法是违法的,鼓励爷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爷爷无奈于2000年6月10日,将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玉卿确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二被告应尽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90元,除此外,原告的医疗费凭医疗单据由二被告平均承担。

★由案说法

孝敬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把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这是继承人的权利。

而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本案而言,霏霏的爸爸和姑姑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父亲是他们的义务,必须要履行。

本案再次告诫为人子女者:无论是否继承父母遗产,皆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和法定义务。

★小知识

大陆居民怎样继承香港亲属遗产

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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