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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宪法来之不易

  在宪法制定之前,美国一直实行着邦联制,每个州都相当于独立的主权国家,拥有很大的权力。邦联制能做的只是把松散的各州联结在一起,整个美国尚未分享同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价值观念,换句话说,当时的美国尚未“合众”。
  
  这样的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对于美国来说,它远非最理想的形式。华盛顿就曾抱怨过:“要不是软弱的邦联存在,独立战争的胜利不会被推迟这么久。”
  
  围绕着邦联制的存废问题,美利坚的统治者们形成了两大阵营:一方是国家主义者或者说联邦党人,以汉密尔顿、约翰•亚当斯和麦迪逊等人为代表。他们秉持统一的观念,认为应该废除软弱的邦联制,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利。围绕着这一思想,他们进行了一些早期的努力,比如对邦联条例进行局部的修改、在邦联会议之外进行活动等。
  
  另一方是州权主义者,以塞缪尔•亚当斯和帕特里克•亨利为代表。与联邦党人相比,他们的力量显得较为薄弱。虽然在理念上,他们坚持各州为独立国家,但在现实上却为邦联制的种种问题所困扰。于是在与联邦党人的国家主权思想相异的前提下,他们有限度地同意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利。
  


  这样的形势使得废除邦联制,制定联邦宪法的条件逐渐走向了成熟。从酝酿到最终出炉,美国宪法经历了从印第安纳波利斯到费城的艰辛之旅。
  
  1786年9月,在印第安纳波利斯召开了讨论贸易问题的会议,该会议在其他方面没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是通过了汉密尔顿论邦联制缺陷的报告,呼吁各州召开一次会议讨论邦联制的缺陷并寻找解决办法。最开始,汉密尔顿的报告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在谢斯起义之后,无论是联邦党人还是州权主义者,都意识到了“过分民主”带来的冲击和危害。这样的共识使得讨论实质性问题的费城会议“千呼万唤始出来”。
  
  1787年5月,除了罗德岛以外,剩余12个州的代表共55人齐聚费城。虽然从政治倾向上看,联邦党人和州权主义者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但从经济基础上看,所有与会代表都是有产者。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构成了这次会议的思想基础,只是在采取何种形式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分歧,但这起码保证了这次会议的顺利召开。
  
  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来保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了代表们最关心的议题。
  
  首先,国家主义者阵营中的伦道夫有备而来,提出了著名的“弗吉尼亚议案”。该议案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打破了以往联邦党人们在邦联条例内部进行小修小补的惯例,否认了各州是独立国家这一核心概念,使得以后的讨论都被纳入了联邦制的框架之中进行,这就为美国宪法的制定铺出了第一步路。
  
  在具体问题上,“弗吉尼亚议案”的一大贡献是提出了比例代表制,即不再使用原有的一州一票制,而是按照每个州的人数比例决定各州在中央政府中的代表人数。这就限制了州权主义者的权利,使得中央的权利得到加强。
  
  这一议案经过仔细讨论后达成了共识,只是在代表制的问题上,州权主义者无法让步。与联邦党人的高度团结不同,州权主义者内部原本存在着分歧,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使得他们迅速地凝聚在一起。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提出了“新泽西方案”。该方案在其他问题上都对中央政府采取了妥协态度,譬如赋予中央政府更高的税权、法权等等,但在最为关键的代表制上,这一议案坚持了一州一票制。
  
  争论双方互不让步,会议因此而陷入僵局。
  
  “康涅狄格妥协案”的提出成功地搁置了双方矛盾,使得代表制问题得到了解决。该方案提出实行两院制,在参议院实行一州一票制,在众议院实行比例代表制,这最大限度地平衡了联邦党人和州权主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这一基础上,双方都作出妥协,达成共识,宪法的制定得以继续。
  
  这一最大争议解决之后,随后的争议也都逐个得到了解决。于是在经过将近四个月的讨论之后,宪法草案正式制定。42名代表中的39名签署了草案,但这对宪法的通过来说已经足够。这次费城会议的最初目的只是修改邦联条例,但在与会代表的努力和妥协之下,却突破了原有条例的框架,制定了新的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史称为“制宪会议”,这部宪法又被称为“1787年宪法”。
  
  与此同时,《权利法案》的修订最终完成了美国的法律建构,形成了联邦主义的国家形式。在宪法发布之后,关于宪法的接受又经历了一个过程。帕特里克•亨利认为这是“一场激烈程度不亚于脱离英国的革命”,民族主义者托马斯•杰斐逊表示并不反对新宪法,但对其反人权立场表示否定,要求增补一套《人权法案》。
  
  1789年,各州批准了由麦迪逊起草的宪法修正案12条中的十条,这十条修正案统称为后来的《权利法案》,它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形态具有深远的影响。其中第十条规定,中央除了享有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外,其余所有权利均由各州自行保留。这实质上就显示了《权利法案》是联邦党人做出妥协的产物,它因此成为了日后州权主义者对抗联邦政府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看,这一系列宪法、法案的制定,以及美国联邦制的成立,都是联邦党人和州权主义者互相妥协的产物。它们在美国日后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哲学观念的发展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但无论如何,通过1787年《宪法》的出台和《权利法案》的增补,美国废除了软弱松散的邦联制,建立了联邦制,北美洲的大片土地都被真正地纳入了美利坚合众国这一名称之中,美国的国运由此又发生了一大转折,资本主义的发展由此开辟出了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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